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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制假离婚逃义务

2012-05-02 14:04:42 来源:


法律限制假离婚逃义务

法律规定了夫妻间共同的权利义务,利益共同享有,义务共同承担。于是,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应尽的法律义务,动起了歪脑筋。他们在约定离婚仍同居生活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起诉后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将全部家庭财产归入一人名下,另一方则成为空巢,以无履行能力来对抗应尽义务。他们真能逃脱法律义务吗?过去,或许有人侥幸得逞,现在,随着立法的完善,法律将让他们徒劳无功。

  对离婚前的夫妻债务夫妻须连带偿还

  案例:200410月,余某向信用社贷款8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中巴车从事客运。

  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讨,余某偿还了部分本息。200711月,当信用社又一次向余某催讨时,余某告诉信用社工作人员,他已经与妻子协议离婚,中巴车变卖后折抵女儿的抚养费,债务由他来还,但他一文不名,实在无力偿还贷款。经过一番调查,信用社很快了解到,余某离婚后仍与妻子杨某居住在一起,余某是假离婚,真逃债。

  信用社马上采取措施,以余某和其前妻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息6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杨某的存款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在信用社的贷款用于家庭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遂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点评:余某夫妇以为凭借假离婚能够逃脱债务的履行,其实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不难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间对债务偿还的约定只对内发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便离婚,他们的连带偿还责任也不能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假离婚不但逃不了债务,协议承担债务的一方,还可能因此弄假成真,被对方抛弃,而赔了夫人又折兵或者赔了老公又赔钱

  离婚了法院也可追加原配偶为被告

  案例:吕某20024月因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肇事,于20028月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但吕某一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2007113日,法院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干警将刚刚从外地返回的吕某逮个正着,谁知吕某拿出一份法院的调解书,称自己于20059月离婚后,只能靠打工为生,无力还债。

  法官后经调查发现,吕某虽与妻子王某分手,但债务系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且吕某一直与王某同居,属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王某现在承包两家饭店,经济收入可观。法院当即裁定追加王某为同案执行人,因吕某、王某仍拒不配合,法院依法搜查了二人住处,当场搜得现金及存折、首饰等财产。法院决定对二人各处1000元罚款,对吕某依法拘留十五天。后来,王某不得不将全部赔款及罚款交到了法院。

  点评:对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如果起诉时,未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那么裁判结果当然只是由夫妻一方偿还。于是,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玩起了假离婚,让肩挑债务者净身出户,以此对抗法院的执行。他们真能如愿吗?

  司法实践中,对如此逃债的,方法有二:其一是根据债务人的申请,由法院执行机构追加债务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到位;其二是由债权人申请再审,将债务人原配偶列为被告,经过诉讼程序判其承担连带责任,再予以执行。不管是方法一,还是方法二,其结果都是将离婚配偶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用来偿还债务。

  假离婚也逃避不了赡养义务

  案例:60岁的王淑明老人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子女们均已成家另过,生活得也比较好。可是,几个孩子都不尽赡养义务。亲友多次劝说无效后,老人一纸诉状将子女们告上法庭。经法庭判决,其他三个子女都尽了赡养义务,就是王某置法律为儿戏,拒绝付给老人赡养费。为了逃避赡养义务,王某竟然使出假离婚的损招。2006年,他与妻子协议离婚,把房产及有价值的东西都给了妻子。离婚后,王某仍和妻子出双入对,同吃同住,以至于邻居们都不知道他们离婚了。

  王某自以为身无分文,法院奈何不了他。不料,法院不仅将他司法拘留,还将他妻子名下的存款扣划作赡养费。见假离婚没用,王某与妻子复了婚,并表示今后会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点评: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任何一个有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经济状况是决定其赡养能力的重要因素,子女如果将他的财产全部无偿赠与他人,以合法的赠与形式来掩盖其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非法目的,那么,该赠与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夫妻一方放弃对共同财产的请求,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没有导致其义务不能履行,那么法律自然不会干涉,但如果借赠与之名,行逃义务之实,那么,该赠与行为就应归于无效。也就是说,假离婚逃不了赡养义务。

时间:2008-03-29 10:12:02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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