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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6-26 11:56:17 来源: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四、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五、本通知下发前,1至4级伤残农民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发生工伤,本通知下发后仍在按月享受相关待遇的1至4级伤残农民工,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支付。
六、非农民工因工负伤(含供养直系亲属)要求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省政府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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